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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下载]
2005-07-21 09:59:00
第一章  总    则 [点击下载]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队伍的管理,促进汽车运动的健康发展,保证汽车比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比赛具有路线长、区域范围大、速度快、安全保障要求高等特点,不断加强裁判员的管理工作,是提高比赛质量、确保比赛安全、公正执裁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培训考核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对汽车运动项目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对一级以下裁判员(含一级)进行培训、考核和注册,其中一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五条  裁判委员会是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下属的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的领导。其任务是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和全国比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裁判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年度工作会议产生,而且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裁判委员会负责人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指派。裁判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任期3年。
 
第七条  每年的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年度工作会议和全国各项重要的汽车比赛前召开裁判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裁判委员会负责裁判员的培训、注册和管理等工作;评定裁判员等级标准;收集、起草有关汽车比赛裁判员的各种工作提案;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工作;监督各项汽车比赛中裁判员的工作状况。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裁判员岗位设置分为总裁判长、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组长(站长)、裁判副组长(副站长)、岗位主裁判、岗位裁判和辅助裁判员。
 
第十条  基本了解和掌握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岗位裁判知识,经培训能够胜任辅助裁判工作,经赛事裁判委员会培训、考核并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考核,可以申报、注册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悉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岗位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中担任岗位裁判以上工作的,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汽车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至少两次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岗位主裁判以上工作的,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三条  精通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汽车比赛的裁判工作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至少两次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裁判工作并且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中担任过裁判组长(站长)、副组长(副站长)和岗位主裁判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由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申报,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培训、审核,由国家体育总局授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下,思想品德优秀,裁判业务精湛,并熟悉掌握英语或法语。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报考国际级裁判员。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的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视其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和执裁经验,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评议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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