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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注册实施细则[下载]
2005-07-21 10:11:00
第一章 总 则 [点击下载]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项目裁判员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汽车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汽车运动协会)根据管辖范围和注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裁判员进行注册并颁发裁判证。证书样本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统一规定。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三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必须热爱汽车运动,热心汽车运动竞赛裁判工作;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汽车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熟悉汽车运动的有关技术;作风正派;在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视力良好。
第四条 年龄规定:
国际级、国家级、一级:50岁以下
二级:20岁以上,45岁以下。
第三章 注册范围
第五条 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各类汽车比赛和在国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比赛的裁判员,均须办理注册。辅助裁判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方可上岗。
第四章 注册权限
第六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由所在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
第七条 一级裁判员由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进行注册,并在注册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在注册后一个月内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备案。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在规定的注册日期内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进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注册。注册时须提交注册登记表、裁判员的身份证及裁判员本人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注册程序按照《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订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