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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汽车短道拉力赛比赛规则
1.总条件
《国内汽车拉力比赛通则》适用于本规则。
补充规则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审定公布。
2.赛事特征
2.1比赛定义:
2.1.1汽车短道拉力赛是在双车道、立体(或平面)交叉、环形封闭的赛道上进行的汽车比赛。
2.1.2比赛采取单人驾驶赛车、两辆赛车同时发车的比赛形式。
2.1.3 比赛设资格赛及决赛阶段。
资格赛以比赛用时计算排位;决赛阶段以先到终点者为优胜。
2.2比赛设置及参赛资格:
2.2.1 比赛设A组和B组,资格由补充规则规定。
2.2.2比赛设队赛,队赛参赛资格及成绩评定方法由补充规则规定。
2.2.3香港、澳门车手参加全国汽车短道拉力赛可持香港、澳门汽车会颁发的比赛执照。
2.2.4台湾车手参加全国汽车短道拉力赛须持当地协会同意参赛函报名参赛。
2.2.5 不接受外籍车手报名。
2.3报名及保险:
2.3.1报名:
报名方法和报名期由补充规则确定。
报名人数限制由补充规则确定。
2.3.2报名费由补充规则确定。
2.3.3报名费将在下述前两条情况下如数退还:
报名未被接受。
比赛未能举行。
2.3.4组织者将向由于遇有不可抗力(已得到其所在地区汽车协会证明)而未能在比赛中发车的参赛者退还50%的报名费。
非组织者原因在比赛开始前退出比赛,仅退报名费的50%。
2.3.5保险:
组织者为每位车手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
保险有效期为比赛期间。
组织者投保比赛公众责任保险。
2.4广告:
2.4.1参赛者自带广告由补充规则规定。
2.4.2参赛者的自带广告不得覆盖组织者的任何广告。
2.4.3组织者有权拒绝参赛者自带的车身广告。
2.5比赛车辆:
2.5.1由补充规则规定组织者以租借的方式提供经改装的赛车或允许参赛者自带符合《国内汽车比赛车辆技术规则》的赛车。
2.5.2使用组织者统一提供的轮胎时,同型号轮胎将使用统一的轮胎气压标准,禁止自行改装轮胎,禁止自行调整轮胎气压。
2.5.3 参赛选手对车辆状态的质疑必须在发车前提出。
2.5.4参赛者有义务保护赛车,故意毁坏赛车的选手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2.6比赛号码:
组织者提供一套比赛号码牌,由参赛者自行保管,并及时在检录区插在指定的比赛赛车的指定位置。
如发现参赛者与其驾驶赛车的号码牌不符时,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2.7安全义务:
2.7.1参加比赛的车手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2.7.2参加比赛的车手应自备符合汽车拉力赛规定的头盔,无头盔或头盔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比赛。
2.7.3比赛进行中必须按照规定系牢安全带。
2.8日程:
比赛日程由补充规则确定。
3.比赛方法
3.1资格赛:
3.1.1按比赛组依次进行比赛,每名赛员比赛2次(或由补充规则规定),
以其中一次比赛最快时间成绩进行排序。
3.1.2资格赛的发车顺序,先报名的选手(报名表、报名费皆由组委会确认收到),可为自己挑选在第一轮资格赛的发车位次。第二轮资格赛发车按照第一轮发车顺序倒序排列。
3.2复活赛:
复活赛比赛规则由补充规则规定。
3.3 1/16决赛:
组别参赛人数不足32名时,不进行1/16决赛。
自资格赛(及复活赛)进入1/16决赛的32名车手按其之前的最好比赛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1/8决赛。
3.3 1/8决赛:
自资格赛(及复活赛)进入1/8决赛的16名车手按其之前的最好比赛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1/4决赛。
3.4 1/4决赛:
按其之前的最好比赛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1/2决赛。
3.5 5、6名决赛:
1/4决赛负者,按照其之前最好成绩,排出5-8名。
3.6半决赛:
获得半决赛的4名车手以抽签方式进行捉对比赛,比赛胜者进入决赛,负者进行3、4名比赛。
3.7决赛:
半决赛获胜的2名车手通过决赛产生组别冠亚军。
3.8检录:
3.8.1组织者将设公告栏,公布比赛时间、发车顺序、成绩和通知等。
3.8.2参赛车手须按组织者公布的时间和顺序进行检录。
3.8.3按时检录是车手的责任。
3.8.4车手应在每次比赛开始前10分钟进行检录,迟到将视为弃权。
3.8.5车手及赛车必须在发车前3分钟做好发车准备,迟到将视为弃权。
3.9发车:
3.9.1每次比赛,参赛车手在进行检录后,应按照裁判的指挥到达发车区等候。
3.9.2比赛发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参赛车手须带好头盔并系好安全带,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3.9.3比赛发车按信号灯或旗语发车。信号灯发车按通则执行。
3.9.4旗语发车:车手在裁判引导下将赛车停在发车线,安全检查后,裁判相继出示30秒和10秒指示牌,当出示10秒指示牌之后,发车裁判平举2面绿旗,赛车进入发车状态。当发车裁判向上举起绿旗时,赛车发车、比赛开始。
3.9.5抢发车将受到处罚。第1次抢发车,路线裁判将出示红旗停止该组比赛并引导赛车返回起点,重新发车。对于第2次抢发车的赛员,取消其比赛资格。
3.9.6发车信号给出20秒钟后,未能发车者,取消其该场比赛资格。
3.10旗语:
3.10.1比赛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车比赛的通用旗语,旗语表示的功能如下:
黄旗:表示比赛前方发生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需立即减速慢行。
绿旗:发车旗。
黑白方格旗:赛车到达终点时使用。赛员在裁判出示黑白方格旗并驶过终点线后,应立即减速并低速驶出赛道。
3.10.2标记牌:在设有标志牌的地方,必须按标志牌的指示行驶。
3.10.3减速障碍:故意冲撞减速障碍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10.4不按照比赛道路行驶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10.5 5分钟内不能通过终点的车手(车辆)为退出比赛。
4.成绩评定
4.1资格赛采用计时评定成绩,以最好一次成绩排序。
4.2决赛中的除1/4负者排出5-8名之外各轮比赛均以对抗形式决定胜负。
4.3个人积分用于队赛成绩评定及锦标赛年度个人成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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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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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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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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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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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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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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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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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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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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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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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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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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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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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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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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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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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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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2
|
1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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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
|
6
|
5
|
4
|
3
|
2
|
1
|
0
|
4.4奖励
奖金及奖项由补充规则规定。
5.抗议与申诉
5.1只有报名人有权提出抗议。
5.2抗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1000元抗议费递交赛事主管,由赛事主管递交赛事仲裁委员会。如抗议有效,退回抗议费。如须拆检车辆,需另交拆检费3000元,如抗议有效,此费用退还,并由被抗议者承担此费用。
5.3递交抗议书的时间限制:被抗议的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成绩公布后的20分钟内。
5.4报名人对赛事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如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
5.5申诉人须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公布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赛事仲裁委员会,并在3日内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递交申诉书。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在收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通知判定结果。
5.6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对申诉所作出的判定为最终裁决。
5.7赛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针对计时裁判的抗议。
5.8处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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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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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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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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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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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手训话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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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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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赛手训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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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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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行政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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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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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录和检录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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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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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发车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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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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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比赛规定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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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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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裁判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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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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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中碰撞减速轮胎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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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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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停车场、维修区不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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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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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冲过终点后不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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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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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造成场地设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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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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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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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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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体育道德及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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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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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车手无故不出席分站颁奖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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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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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车手无故不出席年终颁奖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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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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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